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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推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速


2008-9-27 9:11:34 

    三鹿“结石门”事件后,有问题乳企信誓旦旦向社会承诺召回产品,赔偿消费者。然而,散落在民间的缺陷奶制品如何召回,如何处理,如何赔偿消费者损失?人们纷纷发问,召回的法律依据在哪里?形势迫使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出台提速。

 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向社会公开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,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。9月24日下午,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、质量司组织该《条例》立法听证会,邀请31位来自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、行业协会、技术机构和消费者代表,就《条例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,集思广益。

  规范缺陷产品召回迫在眉睫

  2004年10月1日,我国第一部产品召回规定——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正式实施。此后,2007年8月27日,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》、《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》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同日公布正式实施。

  “从2004年10月到去年底,已经有45家企业实施召回103次,召回汽车130万辆。”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听证会上说,4年来,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汽车、食品、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的经验基础上,着手起草更高层面的召回法规已迫在眉睫。

  据刘兆彬介绍,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的《条例》,包括总则、缺陷调查和确认、召回的实施、生产经营者义务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64条内容。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,都应遵守本条例,药品和军工产品除外。

  该《条例》规定,生产者应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。当出现相关情况时,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,5种情况包括: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;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;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;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;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。

  该《条例》还规定,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为缺陷产品:因设计、生产、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、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、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。缺陷产品的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。责令召回的实施者,为国家质检部门。

  6点“不明之处”

  座谈会上,各界代表对《条例》中存在的“不明之处”,提出自己的疑问。

  《条例》中对缺陷产品的调查只规定两种类型,一是生产者开展调查,二是质检部门组织的调查。

  “如果生产者不启动或者拖延启动调查怎么办?如果质检部门不组织或拖延组织调查又该怎么办?”来自陕西的消费者代表房立刚发言说,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个问题,消费者投诉后,生产者和质检部门都没有及时组织调查,才会出现生产者继续生产有害奶粉,消费者继续吃了8个月有毒奶粉的悲剧。

  《条例》对责令召回的情况进行时间限制。根据规定,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,到实施召回,最多不应超过9个工作日。而对于生产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时限,《条例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。

  一位法律界代表指出,从三鹿事件中,不难发现,“主动召回时限”事关重大。例如,三鹿集团8月2日才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“奶粉问题”,在之前有5个月,三鹿集团一直试图隐瞒真相,并没有启动主动召回程序。这个“漏洞”会给消费者生命安全造成多大威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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